漁業署籲養殖漁友申報放養 以保障天然災害救助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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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每年4-5月天氣逐漸回暖後,養殖漁民多開始放養新年度魚苗,為保障其權益並掌握養殖狀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呼籲,養殖漁友於本(111)年度5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情形;海上養殖漁友可透過所屬區漁會協助進行申報,確實申報才能保障當年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權益。

漁業署表示,我國經常有颱風、暴雨或低溫寒害等天然災害造成養殖漁業損失,為保障養殖業者權益,並掌握養殖生產狀況,農委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訂定「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及審查要點」,規範養殖漁民須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放養申報,倘遇天然災害,將可依法獲得政府救助以迅速復養,反之,若逾期未完成放養申報將不予救助,因此呼籲養殖漁民務必依限申報,維護自身權益;另外,當養殖放養有變動時,應隨時主動向公所辦理放養異動申報。目前新北市、宜蘭縣、臺南市、高雄市及澎湖縣基於轄內管理需求,放養申報期限延長至6月30日止。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為保障實際經營人權益並精準掌握養殖狀況,111年2月15日新修訂「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規範受理養殖放養申報對象為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負責人、魚塭經營承租人或其他依法令許可取得養殖證明文件者,若2人以上共同經營,則須推派1人代表申報,申報時,須檢附養殖登記證或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件影本、魚塭承租人附租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及負責人的養殖登記證使用同意書等文件據以申報。

漁業署再次強調,放養申報資料可保障申請災害救助權益,近年更作為核發養殖水產品輸外之魚貨衛生(來源、產地)證明、產銷調節及推展擬定各項輔導措施等重要依據;養殖漁友於魚苗放養前可運用農委會漁業署「養殖漁業放養查詢平臺」查詢放養現況,或透過「漁產品全球資訊網」隨時注意魚價行情變化,提前規劃放養策略,避免魚貨超出販售規格或集中上市致影響產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