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圖利 前國產局長更一審判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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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有財產局(已改制國有財產署)前局長洪寶川,擔任北辦處處長時,被控護航苗栗縣前縣長劉政鴻的胞弟劉政池違規承租陽明山土地、開發「七七行館」,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二十五日依圖利罪將洪員判刑五年二月,另兩名公務員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政池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間欲承租陽明山國家公園內面積四千五百多平方公尺土地,但依規定,非都市計畫區每人最多只能承租二千平方公尺,時任國產局北區辦事處處長洪寶川指示下屬放水核租。劉男又計畫在承租土地上建造七七行館,先申請分割成五小段,九十四年七月間再向北辦處申購土地,但因位處陽明山管制區,須陽管處出具合法建築物證明。

但土地原有廢棄廠房已遭拆除,陽管處無法核發證明,劉男向國產局陳情,當時已升任局長的洪員,交代股長張智傑指示課員廖益群,打電話詢問陽管處後,虛偽記載陽管處告知合法,讓申購案通過。

更一審指出,洪員時任北區辦事處長應秉公行事,卻批示違規核定准予出租土地,判刑五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另洪、張、廖被控圖利劉正池違法申購土地及取得改建建照部分,難認三人有違背法令的圖利主觀犯意及行為,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