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人員不當管教 最重罰60萬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三十一日三讀通過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這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主要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配合修正的條文有將近二十個條文,以使兩法有相同的行為規範及罰則。立法院會先三讀通過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接著又完成修正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三讀程序。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指出,這回應了兒童權利公約主張,正式宣告在台灣對兒童不當對待是零容忍,明確化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相關禁止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如果知悉任何人對幼兒有違反相關行為規定,除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這次的修法對此同時規範,教保服務人員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述這項修正,與院會稍早三讀通過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條文規範一致,明定相關單位接獲通報之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的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幼兒法定代理人知悉。但公立學校附屬幼兒園教師準用教師法的事項,依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教保服務人員進修,雖然在現行法已有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