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貪汙丟鐵飯碗 聲請釋憲不受理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前技士戴立紳,七年前向廉政署自首涉貪汙,並協助檢警調查,刑事上最後獲判免刑確定,但不滿遭縣政府免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他未充分說明服公職權受侵害等事由,裁定不受理。

戴立紳指出,民國九十六年到一00年間,直屬長官要求他作假帳、公費私用,一0一年底決定站出來向政風室、廉政署揭發弊案並自首,一審新竹地院一0四年判他免刑。

一審法院判戴男免刑後,他放棄上訴,但因免刑屬「有罪確定」,新竹縣政府因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貪汙有罪」的規定將他免職、永不任用。

戴男的律師團則表示,戴男提出的有力證據,順利瓦解疾病防治所內的貪汙共犯結構,他勇於揭弊的結果卻是被核定「免職」,司法有責任彌補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所造成的侵害。

聲請釋憲指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前段規定,未慮及吹哨者保護對公務員的身分保障,將吹哨公務員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免職,已侵害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的核心,且未區分有罪判決態樣,致涵蓋過廣不符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審理指出,相關規定究有如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服公職權,或未就公務員有罪判決態樣予以區分,及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一律予以適用,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戴立紳均沒有具體敘明,因此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