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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世文涉詐公款 更一審判8年半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遭檢方指控於副縣長及營建署長任內,先後共詐領公款十二萬多元。儘管葉男只承認行政疏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他涉犯三個貪汙的利用職務詐取財務罪,八日將他判刑八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
目前已在監服刑的葉世文,先前因涉及桃園八德、林口A7合宜住宅收賄案及財產來源不明等案,均已遭判刑定讞。高院於民國一0八年五月間已裁定他三罪合併應執行十四年徒刑。
葉世文另被檢方查出,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至一0三年一月間擔任桃園縣副縣長期間,以支付當時總統府顧問等官員的用餐或購禮饋贈等名義,透過秘書製作核銷便箋,詐得特別費、縣政業務費用。
葉世文另被控於九十七年九月至一0二年六月擔任營建署長時,指示李姓主任,以商店空白收據以「便餐」為由,詐領二萬四千二百元特別費。兩案合計共詐領十二萬多元,桃園地檢署依貪汙等罪將他起訴。
一審桃園地院依貪汙罪判決葉世文八年徒刑、褫奪公權七年。二審認定葉於兩案中分別詐得一萬一千多元及四萬六千多元,共計詐得五萬八千多元,審酌兩項貪汙所得均五萬元以下,依法減刑,合併判刑五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
更一審認定,葉世文共涉犯三個貪汙不法,八日依三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刑三年七月、三年七月、七年一月,合併執行八年六月,並沒收犯罪所得。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