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被控於立委任內向爐渣業者收取六千三百萬元賄款,高院更一審依假借職務機會恐嚇得利罪判刑四年十月,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先前的裁判對於「實質影響力說」等法律見解已有歧異,決定提案至刑事大法庭審理,以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合議庭提案的法律問題包括兩項:一是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進行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的「職務上之行為」?可否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的標準?
二是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二條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是否該當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稱「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的要件?
林益世被控於擔任立委期間,收受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六千三百萬元賄賂,一0一年又於政院祕書長任內,向陳男索討八千三百萬元賄款未遂,特偵組(已裁撤)於一0一年十月將林男起訴,求處無期徒刑。
林益世被控索賄八千三百萬元部分已獲判無罪確定。六千三百萬元部分,歷審均判有罪,但罪名適用有歧異。一審認為是「喬事費」,處理民間公司合約,並非立委職務行為,不構成貪汙罪,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罪判刑七年四月。
二審高院認為林益世是以立委的權力,恐嚇中鋼、中聯公司的高層人士,改依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十二年,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又改認定,林益世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且因審理逾八年,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去年改判四年十月。最高法院刑七庭承審本案後,認為歷次裁判見解有歧異,決定提案至刑事大法庭,尋求統一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