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騎車輾過手孔蓋打滑撞電線桿慘死,陳的父親對設置的台電公司、道路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連同撫慰金、扶養費求償一千零五十萬元;法院以陳父名下土地價值近四千萬元,無受扶養權利,也考量陳車速過快應自負八成責任,一審判國賠三十四萬元、二審撤銷改判五十四萬元,可上訴。
陳男一0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騎車經台中市西屯工業區一路,因輾壓台電設置的手孔蓋造成機車劇烈彈跳,失控左傾打滑撞上電線桿死亡,而主管單位工業局巡查疏於發現孔蓋、路面高低差達八點五公分,有怠於修復管理缺失,陳父提國賠對台電、工業局一共求償一千零五十萬元。
台中地院一審查,手孔蓋為台電設置,台電有讓孔蓋與路面連接平整,供安全通行的義務,依交通部公路工程規定,一般公路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但根據警方於事發隔天、同年十月拍攝照片,均可見孔蓋與路面均非平整,也超過零點六公分。
一審認為,陳父求償喪葬費二十二萬元有據,主張扶養費一百萬元部分,因他名下有四筆價值共三千多萬元土地,認定他日後可用不動產維持生活,該部分不准許,另考量他白髮人送黑髮人之痛,精神撫慰金以一百五十萬元為適當,審酌陳男超速本身應負八成責任,判工業局、台電應給付陳父三十四萬五千元。
陳父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仍認工業局、台電有缺失;針對陳父求償扶養費部分,二審指出,民法第一一一七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三號判決也指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權利。
二審查,陳父名下四筆土地價值三千九百四十四萬多元,因無受兒子扶養權利,認定求償扶養費無據,但相對一審精神撫慰金一百五十萬元,二審綜合判斷認為提高至二百五十萬元為適當,而車禍陳男自身應負八成責任,撤銷改判工業局、台電應給付陳父五十四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