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加強對被告的刑事追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二十五)日初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把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由現行的四分之一延長為三分之一,以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
司委會昨日審查「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等官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陳明堂指出,此次將刑法第八十三條追訴權時效停止及第八十五條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從現行的四分之一期間,修正為三分之一,避免被告心存僥倖,以不正方式規避國家追訴權或行刑權。
陳明堂舉例,若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未滿十年之罪者,追訴權時效原為二十年,若被告遭通緝,加計四分之一後,追訴權時效變成二十五年,修正為三分之一後,則約為二十六點七年,避免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立意良善。
立委提案原由指出,過去曾發生行為人於犯罪後潛逃出境,或未經羈押的刑事被告,為規避刑事訴訟程序,拒不到庭、棄保逃匿、違反相關羈押替代措施,或是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於刑的執行前潛逃出境,待刑事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再返台重新生活,因此修法延長追訴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