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財政部十七日提醒,若符合地價稅減免條件,比如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二,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十一月一日)四十日前、即九月二十二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若逾期申請,要等到隔年才能適用。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一般用地稅率是從千分之十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僅千分之二,繳納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在八月三十一日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根據統計,民國一0六年至一一0年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及減免稅案件,每年平均約四十四萬件,除經稽徵機關核准自當年度起適用的案件平均三十五萬件,以及無法適用案件平均五萬件外,每年仍約有四萬件、即將近一成,須等隔年才能適用租稅優惠。
因此,賦稅署提醒土地所有權人,若要自今年起適用地價稅租稅優惠者,務必在九月二十二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適用,申請截止日距今僅剩一個多月,請民眾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