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針對台東縣美麗灣開發案爭議,監察院指出,縣政府濫用BOT協調機制,將法院判決認定可歸責於民間機構的事由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業者得免除其違約責任,縣府並以六點二九億元買回美麗灣開發案建物,有重大疏失,已通過對東縣府的糾正案。
台東美麗灣度假村爭議長達十八年,仲裁結果於民國一0九年出爐,由縣府以六點二九億元買回美麗灣建物。但因過程中出現多次違法情事,買回建物的龐大金額卻由納稅人買單,引發各界議論,監院因此立案調查。
本案由監委高涌誠、田秋堇、趙永清負責調查。調查指出,台東杉原海水浴場(原美麗灣渡假村)BOT案,自民國九十二年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簽訂合約,九十四年動工興建、九十六年主體建物完工。
因縣政未監督業者於開發前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又任由業者擴大旅館量體,衍生環保抗爭及訴訟爭議,纏訟十餘年。縣府一0九年依仲裁判斷,耗資六點二九億元買回美麗灣建物,。
監委認為此舉嚴重排擠地方發展及建設,有負縣民所託,已於十六日通過調查報告及及對縣府的糾正案,並要求財政部檢討相關規定,及由法務部依法偵辦相關人員有無涉及刑責。
糾正案指出,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濫用促參協調機制,將法院判決已認定的事項提送協調,而協調委員會又將可歸責於美麗灣公司的事由,包括規避環評及過度開發等事項,決議為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使美麗灣公司得免除其契約責任,台東縣政府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