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苗栗縣湯姓男子因房地佔用他人土地,不滿遭判決拆屋還地,認為司法不公,四年前購買七大桶共六百公升的汽油與柴油,倒在苗栗地院與地檢署的合署辦公室,所幸在引火前被壓制逮捕。最高法院審理後依預備放火罪將他判刑八月,且不准緩刑,必須坐牢定讞。
湯男因房地佔用問題,多次到苗栗地檢署、苗栗地院提告,但訴訟結果不如預期,因此心懷不滿。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七日,他開車到加油站,花費逾萬元購買六百公升的汽柴油。
隨後並打電話報警,指「我在法院的門口,我載著整車的汽油,我要來這裡自殺」等。湯男用貨車將油品載往苗栗地院,並滾入大廳,讓汽、柴油均四處溢流,揚言「不要靠近,我要點火了」。
所幸苗栗地檢署副法警長趁他不注意時,上前壓制並逮捕湯男,及時免除一場災難。
湯男否認有放火故意,辯稱是要自焚。不過,法院認為汽柴油揮發性高又易燃,他當時聲稱「我馬上就要點火」,且若要自焚不需要這麼多的油量,不採信湯男說詞。
一審苗栗地院依放火燒毀建築物未遂罪將他判刑三年八月;二審台中高分院考量他罹患重度憂鬱症,且沒有點火,只構成刑責較輕的「預備放火犯」,同時已和解賠償,改依預備放火罪判刑五月、緩刑二年。
更一審仍認定湯男涉犯預備放火罪,但審酌其手段過激且極端,予以改判八月徒刑,且撤銷緩刑,必須服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