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殺人 又汙辱屍體 男子被判無期徒刑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三十七歲陳姓男子因缺錢花用,涉嫌侵入一處工寮偷竊,被七十三歲婦人發現,雙方發生口角,陳欲拿走婦人放在大門內側掛勾上的機車鑰匙,遭婦人阻擋,竟要掐扼其頸部,婦人揮動安全帽抵抗,陳仍緊掐其頸部約五分鐘致窒息死亡,再將之抱進貨櫃屋內汙辱其屍體後,取走婦人機車置物箱內的皮包,將大門上鎖後離去。警方據報循線查獲,彰化地院六日審結,依強盜殺人、汙辱屍體等罪將他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四月三十日上午,騎腳踏車行經一處工寮,見大門未關,企圖進去竊取財物,尚未尋得之際,被害婦人騎機車至該處,看到陳男,質問「在幹嘛」,雙方發生口角,陳男要拿被害人放在大門內側橫條掛勾上的機車鑰匙,被阻擋,心生憤怒,要掐扼婦人頸部,婦人揮動安全帽抵抗,陳仍緊掐其頸部約五分鐘,直到窒息死亡。為免被人發現,遂將被害人抱進貨櫃屋內,拉下衣褲,汙辱屍體後,拿走其機車置物箱內的皮包(內有一千九百五十元、健保卡等物),將大門鎖上後離去。取走皮包內的現金,把皮包丟在附近草叢。
被告辯稱他進入工寮,沒有想要偷東西,是好奇進去,後來看到被害人,他想出去,被害人一直擋在前面,不讓他離開,他才回手,被害人拿安全帽打他,他一時失手,掐住其脖子,他不知道會造成被害人死亡。又供稱他在進入工寮前有吸食強力膠,無法控制情緒,感覺腦袋迷迷糊糊等語。惟法官審酌各項事證及鑑定報告等,認案發時,被告對外界事務判斷並未顯然減退,全案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判決書說,審酌被告手段殘酷,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抹滅的傷痛,又侵犯屍體,違背社會倫理,檢警偵辦時,還編出數版謊言,企圖誤導辦案,對被害人家屬民事賠償,未實際填補及被害人丈夫仍稱要判死刑等情,而定應執行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