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蘇震清任職立委期間向太平洋流通公司前負責人李恆隆收賄,一審被依貪汙罪判刑十年。蘇認為,台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辦案時涉嫌偽造文書且濫權追訴,向法院提起自訴。最高法院審酌,蘇並非濫權追訴的受害人,依法不能提告,判決不受理確定。
蘇震清指出,檢方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日訊問同案被告李恆隆的偵訊影音檔案,有多個關鍵證詞內容充斥雜音,受干擾時間近六小時,導致完全無法辨識,且有多段內容無端被遮蔽。
蘇震清表示,檢方於同年月二十四日訊問李恆隆的偵訊錄影檔案,部分內容與錄音譯文有出入,且沒有清晰的錄音內容可供比對,錄音檔中關鍵證詞甚至有雜訊,已侵害他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的訴訟權益,認為檢察官涉嫌濫權追訴,向法院提起自訴。
台北地院指出,蘇震清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包括濫權追訴罪,屬於國家法益範圍,並非個人法益,但蘇男並非「直接被害人」,依法不能提出自訴,判決不受理。
蘇震清認為自己是「直接被害人」,可以自訴,決定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仍指出蘇男不得提起自訴,判決不受理。蘇男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蘇男並非濫權追訴的受害人,依法不能提告,判決不受理,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