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燒炭害死女兒 判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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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陳姓女子因精神狀態不佳,又擔心女兒生父想帶走小孩,去年在住家先將二歲女兒迷昏後再尋短,不料女兒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自己則被救回一命。一審依殺人罪將陳女判刑十二年,台灣高等法院十二日將她改判十一年十月。

陳女(三十五歲)與張姓男子交往三年多,未婚生下女兒,後來因故分手,為小孩扶養權還對簿公堂,最後由陳女取得女兒扶養權。陳女後來與蘇女登記結婚,同住在淡水,但雙方關係越來越糟,又因擔心張男搶奪女兒,導致其精神緊繃,萌生尋短念頭。去年四月十一日,陳女先以藥物迷昏女兒,自己服用大量藥物後燒炭。蘇女回家後發現女童已無生命跡象、陳女昏迷,緊急報案將她送醫,救回一命。

陳女指出,原本想與女兒一起走,但臨時後悔想澆熄炭火,但因藥效發作而暈倒,沒想要害女兒,並辯稱她頂多是過失致死,不是殺人。

高院審理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陳女有營造密閉空間,且已於二審時認罪,已有相當的悔悟,犯後態度與一審不同,因此酌減二月、改判十一年十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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