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封存30年 審計部:應公開疫苗採購執行情形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衛福部將疫苗採購合約封存三十年,並被列為機密檔案。審計部曾發文給立法院報告指出,疾管署歷次疫苗採購之簽辦文件,均未見採購價格分析資料或依據,且部分採購文件保密期限長達三十年以上;應研議於不違反保密條款下,適時公開疫苗採購執行情形,讓採購資訊公開及透明。

審計部「新冠疫苗採購執行情形專案查核報告」八月五日發文給立法院,報告明白指出,衛福部辦理國外廠商新冠疫苗購作業,於簽辦時未載明採購依據條款規定,或雖載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瓣理,卻未敘明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與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符」。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法第一0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前項核准文件應記載採採購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其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報告指出,疾管署歷次採購之簽辦文件,均未見採購價格分析資料或依據,且部分採購文件保密期限長達三十年以上,至民國一四0年始解密。審計部認為,疫苗受限於全球供需失衡及賣方市場情形下,合約條文內容、品質管理及履約監督作業等均與採購契約範本規範有別,以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尚無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惟疾管署採購國外新冠疫苗未能完全遵循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易引發外界對於相關採購合法性、合理性或公平性等質疑。

審計部明確表示,衛福部應部另研議於不違反保密條款下,適時公開疫苗採購執行情形,以增進採購資訊公開及透明。

衛福部在查復意見指出,我國政府採購法訂有緊急採購機制,然其品質管理與履約監督作業等條文內容及採購契約範本,尚有未足以因應商業現實及市場交易彈性之虞,致疫苗採購因緊急情形相關簽辦文件有所缺漏。至於疫苗採購文件保密三十年,衛福部仍主張,除合約保密事項外,衛福部已將採購疫苗到貨數量透過新聞稿方式即時供民眾知悉,且疫苗使用情形亦每日公布於疾管署網頁提供外界參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