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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鍾潛涉台苯淘空案更審改判二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上市公司台苯前董事長張鍾潛被控於台苯轉投資致恩科技期間,指示部屬作假帳、假交易,掏空致恩資產,造成致恩虧損三億多元,一、二審均依違反證交法將他判刑三年,高院更一審二十五日將張男改判二年、緩刑五年。

判決指出,張鍾潛於民國八十七年到九十九年擔任台苯董事長,九十一年起兼任致恩公司董事長。

致恩於九十一年間發生重大虧損,為避免虧損顯示於財報上,張男與台苯前總經理、致恩財務主管等人,假藉「會計師查帳後調整」、故意漏未認列致恩的應收帳款呆帳損失、成立境外紙上子公司製作不實買賣合約,掩飾虧損。

檢方偵結,一0五年六月間起訴全案。一審台北地院於一0七年間,依違反證交法的財報虛偽不實罪,將張鍾潛判刑三年。二審高院維持一審判決。

高院更一審審酌張男已認罪、具悔意,且年事高達七十六歲,依違反證交法改判二年、緩刑五年,須繳交國庫三百六十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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