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iew 0Comments
進口低射擊動能槍枝及其零、附件,新增應檢附通關許可文件規定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臺北關表示,進口低射擊動能槍枝及其零、附件,新增應檢附通關許可文件規定,籲請進口人務必遵守規定,於通關時應備妥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或不列管證明文件,避免違反規定無法順利通關,共同為公共安全把關。
鑒於國內查獲多起以進口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及其零、附件改造成具殺傷力槍枝案件槍擊案件,已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造成隱憂,為即時阻斷槍枝進口改造來源,111年9月5日經濟部國濟貿易局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增列CCC9304.00.00.40-7「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及CCC9305.99.00.10-4「射擊動能低於20焦耳/每平方公分之彈簧、空氣或瓦斯槍枝之零件及附件」等2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364」。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民眾進口上揭2項貨品,槍管、滑套(轉輪)、槍機等為金屬材質者,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如非屬前述者,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核發之不列管證明文件。相關公告可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首頁/新聞與公告/公告訊息之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