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本次修正要點如下,為防杜違規報關業者短期內回歸市場營運影響行政監管,爰將廢止
報關業務證照後再以同一名義申請年限延長至五年,以達廢止處分之法律效果。增訂海關得公開報關業之基本營業登記資料,以供查詢,及報關業應依海關指定期限提示委任書。
配合海關監管貨棧需要,將報關業員工離職時,須向海關報備並繳銷報關證之期限由三十日調整為離職之翌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增訂
報關業員工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情事,或未遵守海關指導,經勸阻仍未改正者,為海關不予核發、限期繳銷或公告註銷報關證
之要件。因應數位化時代,報關業者收費資訊不限以紙本張貼方法,爰明定其亦得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揭露其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收費等資訊。
配合關稅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修正處罰規定為警告或處罰鍰,並得命業者於一定期間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始按次處罰。本次修正主要是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積極落實海關監管業者及其員工之強度,及配合關稅法第八十四條修正有關命限期改正之規定,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