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交通部航港局公告推動跳島航線推廣獎助訂定獎助要點,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本(十一)月23日止,獎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明(112)年底。
航港局訂定要點所稱跳島航線指兩個以上臺灣離島間之航線,或臺灣本島與兩個以上臺灣離島間之航線。臺灣離島則指金門、馬祖、澎湖、蘭嶼、綠島或小琉球。獎助對象為拓展跳島航線業務辦理行銷推廣之經本局許可之船舶運送業、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設立登記之旅行業、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協會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獎助項目包括:(一) 辦理臺灣跳島航線業務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推動跳島旅遊相關宣傳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或辦理相關消費者推廣及主題宣傳活動。(二) 舉辦客船或郵輪至臺灣離島進行跳島試航活動。
獎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獎助經費按辦理臺灣跳島航線業務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等宣傳活動,每案獎助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每案獎助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舉辦客船或郵輪至臺灣離島進行跳島試航活動,每案獎助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每案獎助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申請獎助之地方政府或業者均應檢附「跳島航線推廣獎助申請表」及「執行計畫書」,請詳細填寫包括計畫背景、計畫期間(含實體及虛擬通路)、目的、具體內容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及經費估算(請注意獎助款與自籌款之清分)等,俾利審查。受理期間:自111年11月4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含當日),請各申請單位於十四個工作天內,完成計畫相關資料之提送,逾期不予受理。
航港局表示,申請獎助單位/機關應於該局公告期限內,備文(函)將申請文件於上班時間逕送局秘書室文檔科總收發,或以限時掛號郵寄本局承辦單位(收件人:交通部航港局航務組;收件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236巷6號2樓,以收件登記章戳日或郵戳日期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