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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手摸4歲女童胸部 男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4月徒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四十三歲劉姓男子去年十一月間經過台中一處菜市場,見到一名四歲女童坐在機車上等候母親買菜,劉男竟伸手來回觸摸女童的胸部,當場被女童母親逮到並報警處理。台中地院審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處四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許經過台中西屯區的水湳菜市場水果攤位,發現一名母親騎機車載四歲女兒買水果,女子下車後獨留女童在車上,劉男見有機可乘,竟站在女童旁邊,以手來回撫摸女童的胸部,旋遭女童母親當場發現並報警處理查獲。

劉男否認犯行,稱他當時看到女童坐在機車上,想要送女童佛珠;偵訊時又改口稱,當時是去買水果,是女童母親誤會他,且他也沒有站在女童隔壁等,檢察官認為劉男說詞反覆,僅為卸責之詞,故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其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劉男只為了逞一已私慾,趁女童無法抗拒之際觸摸胸部,顯未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實在不可取,兼衡劉男在偵查中否認犯行,被害人尚屬稚齡、身心均尚於成長階段,劉男所為將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陰影,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且劉男也尚未與女童的母親達成和解等,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罪,判決劉男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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