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婦聯會未於政黨法施行後兩年內轉換為政黨,前年遭內政部廢止立案,要求清算財產;婦聯會不服,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內政部適用法令有誤,九日判決婦聯會勝訴,撤銷內政部廢止婦聯會立案的處分。
除本案內政部被判敗訴,內政部另於三年前要求婦聯會限期「修改章程」、轉換為政黨,婦聯會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定內政部的處分不合法,上月二十七日判決內政部敗訴,撤銷原處分。內政部已二連敗。
婦聯會表示,行政法院本次判決除確認人民的結社自由及表現自由應受憲法保障,更以明確的體系解釋處理不同法律中間的扞格;對於判決結果,內政部則表示遺憾,將依法提出上訴。
北高行審理指出,政黨法施行後,沒有排除適用人民團體法「一般性政治團體」規定,現行法律仍允許人民成立、經營一般性政治團體。且設立政黨法不是要立即消滅依人團法設立的一般性政治團體,而是要漸進式將「政黨」與「一般性政治團體」分流規範。
法院表示,目前社會團體法未完成立法,人團法也未廢止一般性政治團體的規定;若硬將一般性政治團體適用政黨法,將侵害團體及成員結社自由,認定政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已立案之政治團體」,不包含「一般性政治團體」。
法院認為,婦聯會是不以參與選舉為目的的一般性政治團體,應不得依政黨法廢止立案;內政部卻貿然廢止婦聯會立案、要求清算,適用法令有誤,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