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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屏東崁頂鄉長收賄 判8年定讞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前屏東縣崁頂鄉長林光華涉嫌收取人事費案,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的見解,依貪汙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八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定讞。
一名陳姓女子在二0一八年農曆年後,聽聞有鄉民因行賄而錄取崁頂鄉清潔隊員,她考量兒子從二00九年起擔任臨時隊員,每年都有可能不予續聘,也知道兒子從小因病導致言語遲緩,不容易求得「正式」清潔隊員,選擇行賄當時的鄉長林光華。
二0一八年四月間,陳女湊足一百二十萬元後,用紙包裝並放在手提紙袋內,騎車前往林光華住處。她把百萬賄款放在林家一樓客廳的茶几桌上,向林拜託給兒子一個機會成為正式清潔隊員,林雖回:「嘸好啦」,仍收下賄款,並於隔月二日辦理面試後錄取陳女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