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不滿鄰居吵到睡不著 縱火連燒4屋下場判5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李姓男子自稱有睡眠障礙,不滿對面棟陳姓房客音樂聲過大竟跑到他家門前放火,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延燒相鄰四棟屋,造成多名鄰居傖惶逃生幸未釀死傷,台中地院一審依放火未遂罪判他五年,李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時他卻不出庭,二審認為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李男一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晚上睡覺,認為對面棟陳姓鄰居音樂太大聲影響睡眠,反應後陳仍置之不理,李心生不滿隔天下午二時趁陳不在家就到門前點燃回收物,結果火勢瞬間引燃延燒附近四棟房子,鄰居聞到濃煙、火舌竄出嚇得倉皇逃命,所幸經撲滅未釀傷亡。

台中地院一審時,李否認放火,辯稱當天可能在陳男家前面抽菸,菸蒂沒有確實熄滅才不慎起火;李的辯護人也說,李和陳之間沒有嫌隙,缺乏放火動機,且路口都有監視器,應不致於在攝錄範圍內放火留下證據。

一審勘驗監視器發現,李男手持大片不明物品,撕成兩片放在回收物上,又彎腰八秒起身,再隔二秒就冒出白煙、火焰;消防火調鑑定報告也認為,火勢迅間燃燒,和菸蒂遺留火種緩慢蓄熱不同,經火流路徑、錄影畫面及訪談,研判縱火可能性高。

一審不採信李辯詞,審酌他僅因細故就對他人居住住宅放火,造成房屋牆面燻黑、磁磚剝落,但結構仍完好,尚未達燒毀程度,因此屬於未遂犯,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判他五年。

李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時李卻未到庭,李的辯護人雖主張他因精神疾病接受治療,案發前有服用安眠藥、酒精,造成判斷力下降而有刑法第十九條減刑事由。但法院經送交精神鑑定,但結果認為李並無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等狀況。

二審認為,一審事證明確,李僅因對細故就朝他人住宅放火危及生命財產安全,且造成火勢非小、延燒數房屋,加上李犯後否認也沒和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未見悔意,認為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