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將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期間,從現行的四分之一延長為三分之一,增加犯罪者逃避通緝的成本,落實司法正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一月二十五日審查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等人所提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陳明堂當時表示,這次立委提案修正,將刑法第八十三條追訴權時效停止及第八十五條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從現行的四分之一期間修正為三分之一,避免被告心存僥倖,以不正當方式規避國家追訴權或行刑權的效果,可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不致使時效停止制度變相淪為犯罪者的保護傘,立意良善,法務部敬表贊同。
根據段宜康的提案說明指出,歷來發生行為人於犯罪後即逃逸出境,或未經羈押的刑事被告,為規避刑事訴訟程序,不到庭、棄保逃匿、違反相關羈押替代措施,又或者是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的被告,於刑的執行前潛逃出境,待刑事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消滅後,逍遙返台重新生活的狀況不在少數。
提案指出,這樣的狀況,造成未經羈押的刑事被告以時間換取自由或金錢的情況時有所聞,不僅使國家追訴權與行刑權行使上的困難,更嚴重傷害司法威信,有檢討的必要。
經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期間,從現行四分之一修正為三分之一;全案昨在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