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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燒烤店揮刀致妻傷員工亡 男子判刑20年定讞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吳姓男子與妻子感情不睦,又懷疑妻子與燒烤店同事有染,持刀闖進燒烤店刺殺曾姓員工致死並刺傷妻子。一、二審均依殺人等罪判處吳男二十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二十二日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與妻子有金錢糾紛且曾毆打妻子,又懷疑妻子與燒烤店的曾姓同事有染,更自認女兒尋短是因為妻子未依囑託交付生活費所致,因而對妻子懷恨在心。

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晚間,吳男闖進妻子於新北市新莊區工作的燒烤店,先是大喊妻子名字,又朝妻子丟擲祭拜女兒的罐頭,進而持彈簧刀走進櫃檯,朝前來阻擋的曾姓員工左腹猛刺一刀。

曾姓員工負傷閃避,吳男轉而壓制妻子在爐台前,持刀朝妻子腹部及大腿連續揮刺六刀;吳妻掙脫後逃出店外,吳男騎車逃逸,曾姓員工送醫後因腹腔內大量出血而死亡,吳妻則倖免於難。

吳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因曾姓員工向他衝來,才拿刀自我防衛,只是想要傷害妻子,無殺人犯意。

一審認為,吳男主動朝曾男腹部猛刺一刀力道甚猛,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而吳男與妻子糾紛甚多,又帶著利刃、祭拜女兒的罐頭到場,顯有殺人動機,且對妻子連刺六刀,造成妻子受有嚴重穿刺傷,在在顯示殺意甚堅。

一審審酌,吳男在公開場所犯案,漠視他人生命價值,並使在場民眾極度不安、惶恐,危害社會安寧甚鉅,且犯後矢口否認,未與被害人和解,依殺人罪、殺人未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吳男仍否認犯行;二審認為,一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吳男的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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