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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小三受益 醫師娘怒求償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周姓醫師與妻子已結婚二十多年,前年訴請離婚鬧上法院,周妻在三張保單發現丈夫都將陳女列為第一順位受益人,而且一0五年至一0九年間匯入陳女帳戶、代付信用卡費用達一千八百八十四萬元,周妻以侵害配偶權,向陳女求償二百五十萬元,二審判陳女需賠四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周姓醫師與妻子結婚二十多年,但婚後雙方因相處問題,沒有性生活,且後來已分居二十多年,周在一0九年間向法院訴請離婚,官司訴訟期間,周妻發現丈夫有三張保單,都在陳姓女子列為保單第一順位的受益人,而且在一0五年至一0九年間,有將七百三十三萬元轉進陳女的帳戶內,也幫陳女繳納一千一百五十一萬元的信用卡費。
周妻指控,丈夫的三張保單除了將陳女列為第一順位受益人之外,二人關係欄也註記為「未婚夫妻」、「被保險人之妻」、「未婚妻」等字眼,認為陳女已侵害配偶權,求償二百五十萬元,但陳女否認涉案,有關周匯款到她的帳戶部分,屬於周處分財產的行為,她沒有交代義務,而保單列名未婚妻部分,是周男所指定,她不知情,而且保單上記載的關係,應該是保險員誤載,與她無關。
一審時原認定,有關保單關係部分,周有向保險員提到,記載為「被保險人想要照顧之人」,但保險員認為,如果按照周的方式記載,保險公司會無法承保,所以改記載為未婚妻,無法就此認定陳女有侵害配偶權,駁回周妻訴請。
不過全案上訴二審後,二審認為,周把保單受益的第一順位列為陳女,也在短短四年間,將一千八百八十四萬元匯入陳女帳戶,以供陳女與其家人繳納信用卡及生活花費使用,都已代表周與陳女感情、生活關係緊密,超過一般朋友社交行為,認為有侵害配偶權。
二審指出,不過根據周與周妻在離婚的訴狀中顯示,雙方都已分居多年、沒有同床共枕、孕育子女,也無工作、生活經驗的分享交流,雙方情感應比一般長期生活的夫妻要低,認為侵權賠償金額以四十萬元為適當,全案周妻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