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姚姓律師八年前受委任幫溫姓貪汙罪被告辯護時,向溫男佯稱熟識二審法官,可以三十萬能買通法官讓他獲判緩刑,溫男信以為真付款,但二審仍未獲緩刑,才知遭騙而提告。一審依詐欺罪將姚男判刑一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姚男惡性重大,十日加重改判三年定讞。
移民署溫姓專勤隊員於民國一0二年索賄三點五萬元,再縱放被逮捕的逃逸外勞,被依貪汙罪嫌起訴。一0四年間,溫男委任姚姓律師(六十八歲)擔任辯護律師。姚男說服溫男以認罪爭取輕判,一審判刑三年八月、緩刑四年。
全案上訴二審,姚男向溫男說,自己與二審合議庭某法官很熟,經常一起打麻將,可花三十萬元買通合議庭,可以拚無罪或緩刑。溫男誤信,向其胞兄借錢三十萬元交付給姚。
但高院雖將溫男刑度酌減、改判三年六月,但未給予緩刑。姚男解釋,合議庭三名法官只有一人收錢,買不通。溫男得知受騙後提告詐欺。
一審士林地院審理時,姚男否認詐騙三十萬元,辯稱自己曾昏厥倒地腦震盪,記憶力衰退,記不清索價原因。法院不採信其說法,認定他蓄意詐財,身為律師竟扮演司法黃牛,破壞司法公正形象,依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
二審高院審理後,十日撤銷一審判決,依詐欺取財罪將姚男加重改判三年,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十萬元,全案定讞。姚男必須入獄,高院已通知檢方啟動發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