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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熱菸載具 禁促銷及廣告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協商後保留全數條文 菸品警示圖文面積 從35%調至50%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十日協商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在近五小時左右的討論,保留條文全數取得初步共識,包括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加熱菸載具),禁止其促銷與廣告。
此外,現行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圖文,標示面積不得小於百分之三十五;經朝野協商後改為不得小於百分之五十。
衛環委員會舉行第五次協商,並取得重大進展,原先保留的三十多條條文,經討論後取得初步共識,尚待朝野各黨團幹部簽名。
協商共識條文中提到,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而且業者送風險評估資料時,也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等。
鑒於加味菸容易讓兒童及青少年更容易上癮,原行政院提案條文採正面表列方式,規定菸品不得使用花香、果香、薄荷等口味的添加物。
但在場立委及衛福部國健署長吳昭軍討論後認為,這會掛一漏萬,因此協商後將條文改為「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的添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