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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持兒少性影像 重判1年

網路下架性侵影像機制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 業者違規最高可罰60萬元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日三讀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提高拍攝、發布兒少性影像罰則;無科學、教育、醫療等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過去是行政罰,新法明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罰金,並規範境外犯散布。

為避免兒少性影像在網路傳播,新法也明定,網路平台業者發現兒少性剝削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至少保留一百八十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若違反相關規定而無正當理由,可處新台幣貓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網紅小玉涉嫌以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謎片等,以及韓國N號房事件等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會去年三月以包裹修法方式,通過防制性暴力等四項修法草案,包含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會昨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提高招募拍攝、散布、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刑責。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透過招募、引誘等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影像,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散布兒少性影像,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無科學、教育、醫療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者,過去是行政罰,三讀通過條文則明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明定,除了被害人中途學校條文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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