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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權侵害女權 判決部分違憲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十三日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的有關已出嫁女兒無法成為祭祀公業派下員(祭祀權利繼承者)的規定,已侵害女性權利、違反性別平等,判決部分違憲。也就是說,符合資格的女系子孫將可請求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
對此,內政部表示,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通盤檢討修正「祭祀公業條例」,以維護性別平權,並符合憲法人權價值。
高雄市陳姓女子的母親是獨生女,出嫁後因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 不能被列名參加家族祭祀與財產分配,陳女不服,質疑為何男性結婚後可列名、女性不能,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法條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諭知祭祀公業設立人的女系子孫(以現存親等近者為先),尚未列為派下員者,均得檢具其為設立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證明,請求該祭祀公業列為派下員。
同從請求之日起,享有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的權利及負擔其義務,但原派下員已實現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這項判決將影響無規約的祭祀公業共一千二百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