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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賣油給北韓 台商認罪判1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航商黃旺根五年前違法運送並販售約三千公噸石油給北韓,全程被美國衛星拍下,遭依法追訴。最高法院指出,黃男嚴重影響我國際形象,審酌他認罪,依資恐防制法中的兩個直接為制裁名單提供財物罪判刑一年,另依偽造文書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北韓因發展核子武器被聯合國安理會下令制裁,我國資恐防治法於民國一0五年公布實施,要求民眾不得對北韓公司或管理船舶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一0七年五月至六月間,經營船舶、海運的黃男,涉與溫姓油商共謀,由黃男提供油輪載運溫男從國外進口的石油,再於公海轉賣給北韓的油輪,半個月出售約三千公噸石油,全程被美國衛星拍下。

黃男另外製作輪機長返鄉等不實內容的申請書,向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港隊申請准許辦理入境手續。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時,黃男否認犯行,辯稱單純把油輪租給溫姓油商,溫男後續如何使用,他並未參與。

但法院不採信黃男說法,痛斥他不思合法從事海運,兩度在公海上賣油給制裁名單的北韓,使我國陷入被聯合國或國際社會制裁、譴責的風險,依兩個直接為制裁名單提供財物罪判刑一年二月,另依偽造文書罪判刑四月。

黃男上訴後改口認罪,請求輕判。高雄高分院指黃男為貪圖私利,無視資恐防制法規定,考量他已認罪,改判為一年;偽造文書部分則維持原判。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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