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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拿筆電砸傷女子左眼二審判四年
黃必成/台北報導
某私立大學林姓教授前年與女教授交往期間,於談論股票投資方式時,引發女子不耐發出一聲「嘖」,林男竟氣憤持筆記型電腦砸向女子臉部,致其左眼幾乎失明。林男辯稱「手滑」,一審不採信,被依重害罪判刑四年。台灣高等法院七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林男具光電博士學歷,在北部某私立大學機械系任教。民國一0五年間,已婚的林男與另所私立大學女教授交往。
一一0年四月間,林男與女子用完晚餐後,返回女子台北市的住處,在談論股票投資議題時,女子因不感興趣,最後「嘖」了一聲。不料,林男竟暴怒,抓起女子的筆電砸向她的臉部,致其左眼受創。
女子受到頭部外傷、左眼皮撕裂傷、腦震盪、左眼眶骨閉鎖性骨折、左眼球破裂鞏膜裂傷及合併視網膜剝離傷害,治療後左眼視能嚴重減損、僅餘光覺,決定對林男提告。
林男否認有傷人故意,辯稱因一時生氣,就撿起放在地上的筆電往床墊方向丟,但不知道為什麼滑脫砸到她。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當時二人分坐兩邊,距離約一點八公尺,林男不可能因手滑而失手砸傷右女,認定已構成重傷害罪,判刑四年。高院審理後仍認定林男涉犯重傷害,駁回上訴,維持四年刑度。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