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吳姓跨性別者三年前向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登記改為女性,但因沒有變性手術證明遭拒,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理的合議庭,主張性別變更登記的規定有違憲爭議而聲請釋憲。不過,憲法法庭審酌後裁定不受理。
吳姓當事人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向中正戶政事務所申請把性別由男變女,因未持變性手術證明遭到拒絕,隨即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戶所拒絕改變性別登記的處分。
行政法院的合議庭指出,戶籍法對於性別認定事項完全沒有規定,主管機關內政部九十七年函令要求應檢附經兩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的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女)性性器官的手術完成診斷書,才能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的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表示,對於內政部的行政命令,承審法官如果認為有違憲情形,自可不予引用,尚無聲請解釋憲法的餘地,合議庭聲請釋憲的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
但大法官謝銘洋提出不同意意見書,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九七八年變性人第一案宣示性別變更的管制有法律漏洞,個人性別自主性應受保障。聯邦議會隨即於一九八0年通過「變性人法」,此後四十年間,憲法法院持續做出有關變性者權利保障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