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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三讀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十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案」,將於監院下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的案件等九大工作,以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
三讀通過的草案條文共九條,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的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的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條文指出,委員會職掌分為九項,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的案件;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依國際人權標準提出修憲、立法及修法建議;撰提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的交流與合作等。
條文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長及具「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保護人權有關的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的監委七人,為當然委員。
其餘兩名委員,則由監察院長就監委人選中遴選,但這兩名委員應每年改派,不得連任。
國家人權委員會將分成三組,為研究企劃組、訪查作業組及教育交流組。將設置三十二至四十五名職員,其中監察院長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另設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組長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