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有詐欺前科的三十四歲林姓男子,與胡姓女子交往時,拍攝性愛影片,事後林男不滿胡女愛理不理的態度,將影片傳給胡女友人後也在IG等平台散布,一審認定林男違反個資法、恐嚇罪,分判三月徒刑、拘役四十天,得易科。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涉嫌詐欺案件,遭台中地院判刑一年十月確定,林在去年一月間,在台中住處拍攝與胡姓女子歡愛的性愛影片,影片拍攝到胡女清晰的臉部特徵,因不滿胡女事後愛理不理,同年四月間以手機傳訊恐嚇「真的愛理不理」,要這樣的成全你,影片我也還有看誰不理誰」等語。
林男見傳訊後仍未獲得胡女回應,先在同六月十六日以臉書帳號,將性愛影片傳送給胡女的許姓、馬姓友人,接著再透過IG等網路平台,發布性愛影片,供不特定人瀏覽,胡女經友人告知後報警,警方循線通知林男到案。
一審以林男雖有前科,但執行完畢的前案與此案罪質不同,且前案執行完畢的時點,距離此案犯行已有相當間隔,若仍加重其刑恐有罪刑不相當的疑慮,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分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恐嚇罪,分別判刑三月、拘役四十天,得易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