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連假出勤 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記者翁聖權∕新營報導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為國定假日,南市勞工局提醒,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和平紀念日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王鑫基說,若事業單位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四天連假,可依照「八週彈性工時」,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

如僱用勞工人數在三人(含)以下的微型事業單位,與勞工直接達成調整的合意,將二月十八日之休息日與二月廿七日之上班日對調;即「二月廿五日、二月廿七日為休息日」;而「二月廿六日為例假日」;「二月廿八日則為國定假日」,形成四天連續假期。如雇主因工作上之需要,徵得勞工同意,在本次連續假期中有出勤情形者,應依各日性質給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