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重度身障者「玉姐」須專人全天候照料,前年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個人助理服務每月七百四十四小時(即每日二十四小時),社會局僅核定上限每月六十小時。玉姐不服、提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十六日判決社會局敗訴,應另行作出適法裁量,評估後增加適當助理時數。
玉姐並未親自到庭聽判,但透過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總幹事林君潔播放錄音檔感謝法官、律師團等人支持。她說,終於完成這階段性的使命,不只是自己的福祉,許多重度身障者也有類似的處境,希望可以被關注。
委任律師指出,玉姐的四肢沒力,一旦沒有居服員,沒有個人助理,就無法作做任何事,假使蟑螂爬過她的身體,她也無法處理,希望新北市府不要上訴。
玉姐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五日申請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核定全額補助個人助理每月時數六十小時。她不服,提行政訴訟救濟,請求撤銷原處分的六十小時,要求核予增加每月六百八十四小時助理時數。
行政法院指出,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中規定「依其需求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應依身障者的具體需要為依據,而非規定提供若干小時為上限,社會局核定玉姐每月六十小時助理時數,未踐行需求評估,已經違法。
法院認為,社會局除已核給玉姐每月六十小時助理服務時數外,應該再核給玉姐若干時數,這部分應由社會局踐行法定程序後,作出適法裁量。
至於玉姐請求再核給她每月個人助理時數六百八十四小時部分,法院認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