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索砂石車 國道警判6年半確定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男子楊蘭裕任職國道公路警察局期間,利用取締違規砂石車機會放水並收賄五萬餘元。二審考量楊男否認犯罪,未見悔悟,判刑六年六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楊蘭裕在外投資失利及親人相繼過世,且積欠大筆債務而需錢孔急。民國一0一年六月間,楊蘭裕支援第六警察隊樹林分隊勤務,於高速公路取締違規超載砂石,刻意扣留杜姓駕駛證件,但未當場開單,以此暗示杜男應主動聯繫交付賄賂。
 楊蘭裕見杜姓駕駛遲未聯繫,透過杜男同業轉達「大家作個朋友,請趕快處理」等訊息,杜男因此透過他人支付楊蘭裕一萬五千元現金、茶葉、貢丸、魚丸等賄賂。
一0二年九月,楊蘭裕派任第六警察隊龍潭分隊,又以借款之名向杜男收賄二萬二千元,期間還傳「魚幫水、水幫魚,今日你幫我,改日我回報你」等訊息給杜男,承諾不舉發違規,另以公關費名義向張姓駕駛收賄一萬五千元。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等罪,判處楊蘭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二月,褫奪公權五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楊男觸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考量楊男否認犯行、收賄數額非鉅大,改判六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