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化區陳小姐問:我與李先生結婚三年後離婚,在結婚前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李先生應於雙方結婚後一個月內,將他所有一筆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給我,但是李先生一直都未履行,依協議書約定我可以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一千萬元。另李先生在上述婚前協議書承諾將無條件按月支付我名下房屋的三十年期銀行貸款至清償完畢為止,不過他在離婚後就拒絕給付,請問我可以請求李先生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銀行貸款嗎?
答:男方面對女方的訴訟請求,通常都會抗辯協議書牴觸婚姻本質及人性尊嚴,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不過婚前協議書係雙方為日後而簽訂,約定一方將婚前、婚後財產的財產權全部或一部歸屬另一方,並且負擔較多家務或全部家務,符合一般社會常情。男方既於健全的意識下充分考量後,願意在婚後贈與女方土地及負擔銀行貸款,以確保婚姻得以維繫,是婚姻生活中夫妻間互相扶持的本質,並無涉及人身自由及人格基本權利的剝奪或限制,亦無違反公序良俗可言,故婚前協議書約定內容仍然有效。
至於婚前協議書約定贈與土地的行為,土地既然還未移轉予女方,男方得撤銷贈與法律行為,在贈與人合法撤銷贈與後,贈與就視為自始無效,附隨的違約金約定也隨同消滅,女方不得請求男方給付違約金。另外,男方承諾無條件繳納房屋貸款,事涉男方是否基於贈與的意思,同意支付銀行貸款,或是男方承認對女方所負債務,則需進一步經由雙方的言詞辯論過程後,由法院釐清認定。如果是贈與,男方還可撤銷贈與而不給付銀行貸款;如果是債務承認,則男方有繳納女方銀行貸款的義務。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