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崎條款公布 廢止開發許可後環評失效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俗稱「龍崎條款」的環評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總統三日正式公布。環保署五日表示,公布後代表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許可者,審查通過的環評也失效,且本條文可溯及既往。

環保署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立法院於四月十四日三讀通過,五月三日經總統明令公布。

環保署說明,經總統公布後,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的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且本條文可溯及既往。

本條文被稱為龍崎條款,起因於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曾計劃在台南市龍崎區設置南區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引發環團及居民長年反對及抗議;台南市政府在二0一九年一月宣布龍崎掩埋場預定地列為自然地景,行政院前院長蘇貞昌允諾龍崎掩埋場設置許可不再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