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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廁所玩鬧摔斷左手 法院判家長連帶賠55萬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國中生和許姓同學在校內廁所玩耍,陳不顧對方拒絕仍抱他害許摔斷左手,急診開刀住院半年仍造成關節永久損害,連同家長對陳及父母求償二百九十七萬多元,陳雖抗辯當時一起玩、許也應負一半責任,但法官不採信,審理後判陳及父母應連帶給付許姓學生五十五萬多元,可上訴。
許姓學生及家長控訴,因陳姓男同學過失侵權行為,造成許身體傷害,且當天送急診手術後住院半年,出院也請看護照顧三個月,更造成他左肘關節活動角度剩二十度至九十度,影響日常生活能力及未來職涯發展,經鑑定工作能力減損達百分之二十三點零七。
許姓學生及父母也主張,他事發時年僅十四歲,就因左肘關節受永久損害,治療及復健過程緩慢痛苦,受傷程度影響巨大,恐終身難擺脫恐懼及身心創傷陰影,求償精神撫慰金一百四十萬元,連同醫藥、看護及勞動力減損等,向陳及其家長共求償二百九十七萬七千二百四十一元。
陳姓學生及家長抗辯稱,本件是許、陳在學校廁所內玩耍,造成許受傷之憾事陳深感抱歉,但當時是陳在許同意下一起在廁所玩,所以陳的行為是得到許同意,許選擇和陳一同玩,本要承擔可能發生意外的風險,且陳對玩耍可能造成許骨折無法預料,認為許也應有一半責任。
法院查,許、陳二名學生一0九年五月十八日在學校三樓廁所玩,不慎造成許左手骨折,有當時少年法庭筆錄、診斷證明可佐,陳也自稱有過失,其父母也無法證明有何監督並未疏懈,或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生損害之情形。
法院並發現,許證稱當時陳說要抱他的時候,自己就已經說不要了、不要跟他玩,陳也自稱抱起對方時許有說不要,可見許已經明確拒絕不要以此方式和陳玩,難認許也有過失。審酌一切情狀後。判陳及其家長應給付許姓學生五十五萬四千九百二十四元,其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