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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者隻身認罪協商 判刑發回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二十九歲張男養死二十五隻狗遭起訴,和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一審判他六月、併科罰金二十萬元。張父上訴稱兒子智能障礙,不能自由陳述;二審認為,一審法官容許檢察官與一個有輕度智障人單獨協商,所得結論又非最低刑度,質疑程序合法性,罕見撤銷發回。
起訴書指出,張男養了二十八隻狗,卻疏於維護管理,造成二十五隻陸續餓死、病死;台大動物法醫解剖發現有六隻狗長期飢餓、營養不良,部分犬隻遺體疑死後遭其他動物啃咬。全案經檢察官、張男達成認罪協商,台中地院不經言詞辯論,直接依違反《動保法》判六月徒刑,併科罰金二十萬元。
張男由父親擔任輔佐人上訴,表示其是經濟弱勢,領有精神障礙殘障手冊,以致在協商程序中權益受損;而且兒子多重障礙、智力遲緩及過動症,主張兒子無法明確表達,不能自由陳述,認為一審協商程序不合法。
台中高分院二審,張男於偵查中就提出身障證明,且根據協商筆錄,當天並無輔佐人或辯護人。勘驗錄音發現,一審法官問張男「那我們講的話你聽得懂嗎」?而不是問「精神障礙、身心障礙、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關鍵字。
二審法官指出,張男起初就提身障手冊,證明其心智年齡介於十二至未滿十五歲之間;一審對於其是否無法完全陳述有查明必要。
二審說,當時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一審法官退席,讓張男一人和檢察官協商,但張男無輔佐人,以其智能能否維護自身利益和檢察官抗衡?且張男答應刑度六月、併科罰金二十萬元並非輕度刑,若易科罰金合計達三十八萬元,是否為張男自由意志考慮結果令人起疑。
當時張男說「我不懂法律,不知要罰這麼多錢」;張父也稱「完全沒考慮到孩子智能,不應誘導認罪協商」。二審認為,一審法官容許檢察官與一個有輕度智障人協商,無輔佐人、辯護人協助,協商結論又非最低刑度,程序合法有疑問,判處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