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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陪他回家餵失智母吃飯 竟滾出子彈還有槍二審判3年6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男子藏有制式金牛座手槍三十多年,後因涉案被警方通知說明,他請求先回家餵失智的老母吃飯,警方陪同下驚見陳母房內地板有三顆子彈,質問下陳才自首交出手槍,一審依槍砲罪判四年,二審考量檢方未就陳構成累犯部分說明,撤銷改判他三年六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男七十三年間以四十五萬元向朋友買來一把巴西TAURUS廠PT九二AF型的制式金牛座手槍、六十九顆子彈,直到一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因涉及傷害案件被通知到案,陳請求警方先讓他回彰化鹿港老家餵食失智老母吃飯,警方當天上午十時陪他回家,卻在一旁等待時驚見陳母房間地上有三顆子彈,陳見無法隱瞞就主動坦承還有一把制式手槍、其他子彈,經自首接受裁判。
彰化地院一審查,當時陳回家餵母親時,警方發現地上有三顆子彈,就問陳為何有這樣的物品,陳表示「可以好好商量」,警方再問「母的呢?(即槍枝在哪)」,陳先是說沒別的東西,只有「糖果(即子彈)」,後經警方翻找發現子彈,再問「母的呢?」「有子就一定有母的」。
陳最後才說「那別人寄放的」、「我自首」並帶警方到客廳取出槍枝、子彈;法院認為,陳男就前部分子彈是被警方發現不符合自首,但之後面對警方質問供出槍枝位置,構成對持有制式手槍罪自首;另一0九年犯公共危險罪被判刑,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
彰院審酌,陳持有手槍30多年、子彈數十顆,對社會造成潛在危險,且是被發現子彈後,有所推託才供出手槍,雖構成自首但減刑幅度不宜過大,依持有制式手槍罪判他四年,併科罰金十五萬元,陳男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檢察官未就陳男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事項,善盡舉證責任,一審就依累犯加重其刑,難認妥適,考量陳犯後尚有悔意,需照顧已失智臥床六年的母親等,撤銷改判他三年六月,併科罰金四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