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等應在法定期間內向海關申報人員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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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基生/基隆報導

基隆關表示,報關業、承攬業及倉儲業實施自主管理業者,相關從業人員有異動情形者,應在法定期間內向海關申報,請業者多加注意。

基隆關指出,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配合海關監管貨棧(站)需要,使業者須積極控管異動或離職員工,經財政部修正發布上述業者員工有異動或離職時,應限期向海關申報等相關規定。

基隆關說,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及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規定,領有報關證或承攬業作業證人員離職時,業者應自其離職之翌日起 一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向海關申報,並於七日內向海關繳銷作業證件。

另外,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二名以上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又為利查核專責人員資格並考量業者向轄管海關報備之作業時程,專責人員名單如有異動時,應自其異動之翌日起七日內向海關報備。

為加強業者選任監督義務,並增訂業者未依上述規定辦理管理之相關罰則,除罰款外,最重並可處以停業處分,基隆關並說,報關業者、承攬業者及倉儲業自主管理之專責人員,均是海關重要的協力夥伴,不論在確保貨物移動安全,或是提升貨物通關效率方面,均為不可或缺的角色,基隆關籲請業者,依修正規定確實辦理,共創多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