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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無力繳 市府協助申請分期攤還
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
萬物齊漲致稅款無力一次繳清嗎?市府財稅局新發布實施「臺南市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協助經濟困難民眾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避免因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財稅局指出,南市訂定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無法一次繳清應繳稅款的民眾,可選擇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方式完成其納稅義務。可適用的稅目包括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娛樂稅。
財稅局說明,該辦法適用個人應繳稅款在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在一百萬元以上,或因客觀因素,例如個人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急難救助、醫療補助及因減班休息等;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因收入減少三十%以上等情形者都可提出申請。
分期繳納的期數,依應繳稅額級距區分二至三十六期,並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財稅局提醒,民眾如果選擇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請注意必須在原發單繳款書所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除納稅人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申請外,逾期將喪失申請權利,另經申請核准分期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款,如未如期繳納,該局將依規定發單通知納稅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未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