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害受刑人多關5天 高分院求償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毒品案陳姓女受刑人被檢察官借提執行強制戒治廿六天,事後卻未計入服刑執行期間,加以扣除,陳女事後獲刑事補償七萬八千元。台南高分院認為陳女被多關廿六天,其中有五天是因郭姓檢察官重大過失而違法所致,決定對郭提起民事求償一萬二千元。

台南高分院指出,陳女服刑期間經台南地院於二0二0年十月十四日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於隔年三月廿六日起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至同年四月廿一日才解還台南分監接續執行前案。

陳女共計被多關廿六天而未算入執行刑期,獲刑事補償每日三千元,准予補償七萬八千元。台南地檢署郭姓檢察官於陳女服刑期間,借提陳女另外聲請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台南高分院同年四月十六日撤銷強制戒治裁定,駁回郭檢察官聲請。

結果,陳女又因等候解送班車之故,於二0二一年四月十六至二十日在高雄戒治所多關了五天。

台南高分院認為,依證據顯示,郭姓檢察官並未自行或指揮書記官、囑託矯正機關人員通知原案執行檢察官或書記官,且在其預先開立的提票及還押票上記載「原戒治裁定撤銷釋放」、「本件被告戒治釋放解還台南分監接續執行」等字樣,使原案執行檢察官受誤導,錯認「二0二一年四月廿一日」始為陳女的強制戒治裁定被撤銷及釋放、接續原案刑罰執行日期,以致於未能把二0二一年四月十六至二十日在高雄戒治所多待五天計入原案的執行期間,並予以扣除。

高分院認為,郭姓檢察官自應負責,依刑事補償法規定對郭求償,並於五月四日先與郭協商請求給付,惟協商結果不成立,因而提起民事訴訟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