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代藉煽動民眾抗爭強索2百萬補償 未依協議方案發放遭起訴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縣大城鄉沿海開發光電廠,陳姓鄉民代表涉嫌利用其鄉民代表的權勢,以施工震動影響養殖蜆仔為由,煽動蜆戶至工地抗爭,阻撓施工,而藉機向綠能公司下包商取得二百萬元補償金後,卻未依照協議的補償方案發放,而恣意分配發放。但陳嫌否認犯行。彰化地檢署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陳嫌於一一0年十二間,自恃鄉民代表身分,以廠商的升壓站施工打樁產生的震動將影響鄰近養殖蜆仔的成長,造成蜆仔咬舌死亡減少產量,養殖蜆戶因此將遭受損害為由,向廠商表明若不立即停工,後續恐引發民眾抗爭。

嗣因廠商繼續施工,陳嫌即率眾前往工地抗爭,不顧現場機具及施工人員安危,強行站立在巨型打樁機旁,迫使廠商暫停打樁機之運作。並企圖以打樁震動導致蜆仔受損為藉口,煽動村民到場發動更大規模抗爭藉勢勒索。

廠商唯恐因抗爭導致停工造成更巨大損失,乃提出二百萬元補償金方案,惟陳嫌取得該筆現金後,並未實際向各蜆戶詳實說明補償金之發放條件及標準,甚至告知其弟及友好、熟識之友人可依照自己對於距離、面積的認知填寫補償金額,自行決定申報金額多寡,不要太誇張即可。陳嫌甚而將其母修繕房屋費用及多年未養殖的蜆池一併申報於內;至於非友好的蜆戶,則反而刻意要求其等低報補償金額。

嗣因陳嫌逕自將該筆財物作為個人所有恣意發放,致部分蜆戶雖符合補償方案,卻未接獲通知可領取補償金,或有蜆戶即使符合補償條件,但向陳嫌詢問卻被拒絕而無從領取補償金等情,因此引起地方騷動質疑。他見地方質疑聲浪四起,不斷更改其已領取的個人補償金數字後,最終被迫將尚未花用的餘額四十六萬元返還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