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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烏骨雞食品改標續賣 一審判老闆1年徒刑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立崧食品公司負責人張姓男子涉將過期生烏骨雞等食品改標販售,台中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等罪嫌將張男及公司羅姓司機起訴,台中地方法院判處張男一年、羅男四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自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起陸續向上游廠商進貨四個月至六個月內即將逾保存期限的生烏骨雞、猴頭菇烏骨雞、紅棗人蔘烏骨雞、百頁豆腐、花膠美人鍋等商品。張男未能在保存期限內將進貨售出,為避免損失,指示員工將原保存日期標示撕掉後,貼上偽造商品標示。其中,張男於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將已逾保存期限的生烏骨雞一千四百四十隻,出售給大里區某不知情的食品公司製成黃金蟲草百菇燉烏雞商品。
張男事後得知商品改標犯行遭檢舉,指示員工將已售出的一千零八十隻烏骨雞載回,連同其它已改標的庫存貨物,載運至彰化縣、南投縣與高雄市等多家不知情的廠商藏放,張男更將生烏骨雞、百頁豆腐等過期商品載運至雲林縣某不知情的畜牧場,作為豬隻飼料而餵食完畢。
案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搜索調查,案件中的改標逾期商品雖未流入市面,偵辦後仍將張男與公司羅姓司機依偽造文書、販賣虛偽標記商品、詐欺取財等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審酌業者坦承犯行,並明確交代案發經過,深具悔意,且與下游廠商達成和解,依偽造文書罪判處張男一年、羅男四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