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水味誘惑 男跟騷女4天判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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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陳姓保全被一名陌生女子香水吸引,接連三天一早騎機車尾隨她到公司,女子嚇到報案由警方開書面告誡,但陳仍不罷休再度騎車跟蹤、疑似拿手機偷拍對方,遭移送後還辯稱只是和女子「巧遇」,台中地院勘驗監視器都拍下他尾隨行蹤,一、二審均依跟蹤騷擾罪判他拘役五十日定案。

起訴書指出,陳男一一一年六月九日、十三日及十四日,每天上午七時都騎機車從台中市神岡區一間超商尾隨女子到她上班地點,並在外徘徊、觀察及盯梢對方行蹤,女子十四日發覺異狀晚上下班就向轄區派出所報案,並經警方以書面告誡陳男,禁止他繼續騷擾女子,但二十二日一早陳男再度跟蹤一路尾隨,甚至出現拿著手機朝她拍攝舉動,女子再度報案後經檢方依跟騷法起訴陳。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坦承一開始有跟蹤女子,但辯稱後來收到警方書面告誡後就停止,表示六月二十二日那次他只是去買快篩劑,順便買早餐,沒有要跟人的意思,對方看了他一眼,自己沒有意理她,但女子證稱,她停紅綠燈時從右邊後照鏡看到陳男拿手機在拍,且是一樣的機車、一樣的穿著。

一審依跟蹤騷擾罪判陳拘役五十日。陳男不服上訴,辯稱因公司要求上班前要快篩,所以六月二十二日一早才先去超商買快篩劑,才因此「巧遇」女子,否認有故意跟騷行為。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就六月二十二日當天行蹤,陳起初在警詢時稱是跟地下錢莊的人相約在神林路巷口還錢,但經警方提示監視器畫面後,他隨即改口稱是要去超商買快篩,前後辯詞不一,二審同樣不採信,判處駁回,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