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一名少女十年前住在苗栗縣外婆家,讀幼兒園大班,期間遭外婆隔壁的林姓男子覬覦,逼她含住下體二次,藉此猥褻,少女飽受身心壓力,甚至有自殘情事,直至讀國中時,母親詢問才終於鼓起勇氣告知,林男在警詢時承認涉案,檢方訊問時又改口,否認涉案,還辯稱少女是「要錢」,二審宣判,維持一審認定,仍判刑十一年六月。
判決書指出,桃園市一名少女在九十九年至一00年間是年僅五歲女童,住在苗栗縣的外婆家讀幼兒園大班,林姓男子務農,為少女外婆的鄰居,林男見女童年幼可欺,涉嫌在女童的外婆家的神明廳、撞球台等地點,要求女童將雙手往後放,逼女童替他口交。
後來少女因為林男的性侵犯行,造成身心莫大壓力、痛苦,少女母親要帶少女回苗栗時,少女會情緒崩潰痛哭,但卻沒有講原因,甚至還有用刀割手、跟母親直說「不想活」的狀況,直至案發十年後,少女年紀十五歲時,少女才向母親提及過去遭侵犯的往事,少女在一0九年間在母親陪同下,前往警局報案。